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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充制定九味羌活丸等55种药品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20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4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7-03-28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本市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5]10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充制定九味羌活丸等55种药品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07]474号

2007年3月20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对其中55种药品的177个补充剂型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本市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纳入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整范围的278种药品,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价率的规定,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价格,原则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别,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55种药品暂行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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