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2010-01-29
苏卫综合[2010]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10-01-29
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卫综合[2010]1号
2010年1月29日
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生活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解全省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09]10号,以下简称《通知》)情况,我厅于2009年12月组成五个督查组对全省13个市和部分县(市)卫生部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组共现场检查90家供水单位,其中包括27家市、县级市政水厂、22家乡镇水厂、22家自备水厂和19家二次供水单位,并结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基本情况。督查发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制度措施,制定方案计划,加大监督管理和日常指导,认真履行卫生部门生活饮用水工作法定职责,为保障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认真履行饮用水监管职责
各地结合法定职责和《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和职责要求,形成了以卫生局监督、疾控和爱卫处(科)室统筹安排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任务、以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落实为机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体系,不少地方政府领导亲自抓落实,并将目标管理机制引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制定了目标责任考核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定期考核,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各地制定完善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应对提供保障。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切实加强饮用水监督监测
各地普遍注重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制度,明确了水质监督监测范围、项目、频率及要求,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少地方对照《通知》“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测项目原则上为国家标准中常规项目,丰水期、枯水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非常规项目;对农村地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监测频率和项目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但监督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等要求,及时调整本地区工作方案,将水质监督监测要求落到实处。一些地方推进生活饮用水法制化进程,有针对性地出台管理办法,如有关地市制定下发了《盐城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和《徐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为生活饮用水制度化管理提供了保障。
(三)改善条件,加大投入,大力推进检测能力建设
实验室检测能力是开展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重要保障。督查中了解到,各地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1号),都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当地政府。2009年,不少地方加大投入,努力提高本地生活饮用水实验室检测能力,无锡、苏州、常州已按规定要求达到了新的生活饮用水标准106项全项目检测能力,其他不少地方检测项目数逐年提高;无锡市两年内共投入1300万元用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监督需要;常州市将提高生活饮用水检测能力作为全市50项重点惠民工程之一来实施,共投入800万元用于检测设备和标准品的购置;徐州市投入78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泰州市投入318万元用于实验室仪器的配备,将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提高到新标准中93项指标;盐城市组织筹建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中心,分别投入160万元和45万元用于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配备水质检测实验室仪器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南通市投入数十万元添置水质现场快速分析仪和取证工具,有效提高现场执法能力;连云港、宿迁等地也通过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组织开展实验室论证等手段,进一步改善实验室条件,为按规定尽早达到生活饮用水新标准检测能力创造条件。
(四)多措并举,完善措施,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管
为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各地加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日常性监督检查,强化对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使用和销售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卫生监督监测结果的信息通报机制,有效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两支骨干力量的重要作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力度。镇江市从2005年起连续开展全市农村自来水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对问题突出的供水单位依法查处,近两年累计查处违法行为27起;南通市组织开展了二次供水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对市区80多家二次供水单位全部建立卫生档案,落实人员责任,加强人员培训,责令设计不合理、锁盖不全的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整改;南京市组织对94家集中式供水单位和69家二次供水单位使用饮用水消毒剂情况的专项检查;扬州市用两个月时间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500多家供水单位进行摸底调查;盐城、宿迁、连云港等地还加强水质监测信息的反馈和报告制度,发挥出水质检测结果的决策依据作用。
(五)拓宽思路,创新机制,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模式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部门多、工作环节长、影响因素复杂。各地紧扣职能,进一步拓宽思路,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无锡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纳入公共卫生信息预警平台,并会同苏州、常州和浙江省湖州等地发起建立了“环太湖水质与水性疾病监测平台”,实现水质监测数据共享;淮安、常州加大二次供水管理力度,与当地建设、房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二次供水监管不留盲区;南京、徐州分别在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管中引入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为供水单位的科学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存在问题
督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卫生部门在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一些薄弱环节有待加强,还有一些隐患需要尽快消除,主要有:
1、保障经费缺口较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平、公正和公信”的要求,各地应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所需费用,但督查中了解到仍有不少地方保障经费明显不足甚至是零,一些地方水质监测经费甚至要靠向企业收费或挪用其他项目经费来解决,既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机构能力有待提高。目前各地正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推进本地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但总体来看进展情况不容乐观,不少地方建设进度缓慢、投入严重不足。多数疾控机构检测能力与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6项全分析指标尚有不小差距,检测能力建设方案甚至未得到政府的批准;卫生监督机构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现场监督监测能力滞后。
3、职能定位存在模糊认识。省政府明确要求卫生部门“要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实际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相关规章文件也要求卫生部门做好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门就是要围绕这些工作要求强化自身职责。但是,一些地方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明显存在越位、缺位等情况,不能将有限的能力集中用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还有些地方甚至不能区分企业自检和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监测的关系,认为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就是供水单位的自检行为,这些认识造成卫生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职责不清。
4、供水单位薄弱环节较多。督查中发现,各类供水单位都存在不同的卫生安全隐患,目前农村水厂呈现数量多、规模小、条件差、制度不健全、管网相对独立等特点,二次供水则显出管理松懈、责任单位不明等状况,这些单位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很多乡镇和农村水厂缺乏消毒措施和自检能力等关键设备和措施,不少二次供水单位连基本的责任到人、加盖加锁等卫生安全措施都不能保证。城市市政供水单位管理参差不齐,水源防护不良、制水工艺落后和自检能力不强是最突出的问题,这些情况在县级水厂尤其明显,有些水厂取水点50米内就有连排居民区,有些水厂基本自检设备都不具备,部分水厂对突发性水质污染应对能力明显不足。
5、部门内外信息不够畅通。督查中看到,不少地方在水质检测信息沟通方面仍有一定差距,有些地方部门内部水质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尚未形成,水质监测发现的异常信息得不到及时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对达不到水质国家标准的企业依法处理。不少地方缺乏部门间水质信息通报机制,卫生部门不了解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水源水质和水质自检资料等信息,卫生部门水质监督监测资料不能及时上报政府和反馈到相关部门。
三、下一步建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职责,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建议各地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对照职能要求,全面梳理管理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健全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修定水质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作为今后重点工作抓实抓好。
2、完善保障措施,加强能力建设
省政府文件明确要求要将水质监管、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向政府全面报告生活饮用水工作情况,提出经费投入计划建议,将水质监督监测所需经费列入到每年地方财政预算。要加强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制定检测能力建设进度表,加快建设进程,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尽快组织实施,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大投入,按要求达到规定的检测能力,合理安排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充实人员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
3、明确职能定位,严格履行职责
进一步明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准确区分履行职责与卫生学研究、临时性交办任务与自身职责要求、供水企业自身职责与卫生部门工作职责等,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做好为企业的服务工作,既要加强服务指导,又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供水单位是水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4、突出重点难点,狠抓薄弱环节
供水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涉及到经济社会管理的诸多因素,卫生部门要紧紧围绕自身职责,查找薄弱环节,突出重点难点,发挥自身优势,有效排除问题隐患。对市政水厂、自备水厂的监管关键是要加强水质监督监测,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对农村水厂和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管,还要在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水质监测,推动信息公示,督促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5、加强内外联系,健全协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有效整合资源,畅通信息渠道,建立部门内部信息交换机制,一方面要依法及时对监测结果作出处理,另一方面卫生监测要配合卫生监督工作需要。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议政府建立起部门协作机制,组建水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水质监督监测定期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的制度,确保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状况。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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