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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生产和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22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安[2009]1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生产和储备工作的通知

津食药监安[2009]178号

2009年5月22日

各分局、执法大队、各有关单位:

  按照局《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津食药监办[2009]17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物资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械调查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生产和储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生产或配制磷酸奥司他韦原料及制剂、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推荐用于中医辨证治疗甲型H1N1型流感的中成药制剂(见附件1)及其他可用于抗病毒、抗感冒药品(含干扰素)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以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大局为重,积极组织做好相关药品的生产和原料及成品的储备工作,一旦疫情发生,确保市场供应和临床使用,同时必须切实加强生产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各执法单位要按照监管事权划分,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生产单位的原料购进、生产、检验、储备等环节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生产和生产不合格药品的单位必须依法严肃查处。一旦疫情发生,市局将组织各执法单位对有关生产单位实施驻厂监督。

  三、市局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积极研发防治甲型H1N1流感的药物,对甲型H1N1流感防治新药的注册申请将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进行特别审评审批。

  四、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五、实行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生产、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凡生产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及干扰素的有关单位应于2009年5月26日前,填报《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见附件2),此后每周五上午12点前报送一周信息;一旦疫情发生,将启动日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吴妍汶
  联系电话:022-23121156、022-23311313(传真)
  电子邮箱:tfda_ajc@sina.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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