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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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安徽省
现行有效
2014-01-2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2014年1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巩固完善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保障县级医院平稳运行
1.健全运行补偿机制。县级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收入的25%部分,由省级财政依据确定的补助基数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根据县级医院诊疗人次变动情况按规定审核落实补助资金,按月核拨至医院。75%部分仍然通过收取门诊和住院诊察费予以补偿,诊察费标准和医保支付额度保持不变。医保支付办法分别按《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执行。
2.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财政负责将县级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对符合县域卫生规划的县级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县级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管会”)论证后,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纳入综合预算,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根据项目轻重缓急逐年统筹安排,省、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和渠道予以补助。县级医院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发生的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省级价格部门制定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进一步合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适当拉开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使医院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逐步理顺县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4.规范药品耗材器械采购。2014年4月1日起,县级医院药品、耗材、医疗器械采购纳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范围,执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其中:县级医院基本用药执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统一调整为1118种,基本用药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由县级医院和药品供应商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限额以上耗材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5.审计认定医院债务。按照“锁定旧债、控制新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县级医院债务审计认定的指导意见,各县(含市、区,下同)据此制定具体办法,认定县级医院债务。对县级医院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已经形成的,主要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县级医院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长期债务,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审计认定,纳入同级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县级医院发展活力
6.加强对县级医院的考核评价。按照《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县级医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医管办”)会同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县级医院与县医管会签署的绩效管理合同,每年定期对县级医院执行药品零差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费用控制、资产运营效果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实际支付总额、院长收入、奖惩及人员经费支出占总支出比例等挂钩。省级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对各地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通报制度。
7.强化县级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县医管办负责指导县级医院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建立以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医疗纠纷、患者满意度等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健全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院长及管理层负责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对职工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基金发放挂钩,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8.完善基本医保支付制度。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出台基本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实行医保差别支付政策,通过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实行不同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常见疾病在县内就诊,促进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争取到2015年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各县据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转诊转院制度,在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规范医疗行为、引导分级诊疗的监督制约和调控引导作用。
9.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县级医院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及时组织岗位聘用。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仍保持原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式不变。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印发之前的在岗不在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继续聘用,与在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待遇。自皖发[2013]14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县级医院在空余岗位内新进的人员,实行“新人新制度”,在职称评聘、工资福利、进修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与在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探索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职业年金制度。充分落实用人自主权,县级医院新进岗位聘用人员,按照公开招聘相关规定,制定招聘方案,经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对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简化程序招聘、引进。积极推进县级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10.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县级医院全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由各县研究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一般不低于60%。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逐步提高县级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2014年起原则上不低于35%,县医管会可根据对县级医院的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比例。落实院长年薪制,根据县医管会每年对县级医院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医院职工年平均收入的4倍,由县级财政据实安排。县级医院内部收入分配方案,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经医院职代会审议和县医管会审定后实施。
11.构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县医管会负责指导、推动县级医院探索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以战略规划、全面预算、绩效考核、质量管理、资产监管、审计监督为核心的专业化管理制度。严格县级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县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县级医院委派总会计师,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医院预算、财务、成本管理及会计核算、监督等方面工作。
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域医疗服务水平
12.切实加强重点专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帮扶县级医院、城市大医院骨干医师多点执业等方面的政策和办法。适当放宽县级医院职称晋升条件,鼓励县级医院通过设立特岗、落实优惠政策等办法吸引高层次人才执业,提高县级医院技术水平。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和人才培养规划,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规划将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经费纳入综合预算,逐年安排。
13.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总体设计、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期实施”的原则,制定全省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功能规范和信息标准,统一开发“标准统一、功能完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满足各部门监管需要”的县级医院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衔接,提高县级医院管理和服务水平。201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医院省级监管平台信息化建设任务。
14.大力推广便民惠民措施。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大力改善县级医院就医环境,创新服务载体,提高患者满意度。县医管办负责指导、督促县级医院加强公用信息平台建设,优化服务流程设置,改善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态度,开展预约诊疗等便民服务,缩短群众候诊时间,加强临床护理规范化管理,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15.积极探索县、乡镇、村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的新机制。通过在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设立特岗,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以全科医生为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落实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员培训、人才双向流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和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
16.认真落实多元办医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要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支持人口多、人均医疗资源不足的县吸引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综合医院,确保到2015年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20%左右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民营专科医院发展,促进依法规范执业。
各市、县政府和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培训,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确保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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