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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GSP再认证时限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8-27

发文字号

云食药监市[2009]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27

颁发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GSP再认证时限问题的批复

云食药监市[2009]55号

2009年8月27日

丽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一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时间确定的请示》(丽食药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GSP认证结论应在GSP认证现场检查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认证通过企业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你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持有2005年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系按当时制证时间顺延五年确定的,因2005年全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制证数量较大,部份零售企业的GSP认证证书制证时间滞后,因此你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应按企业通过现场检查时间后延25个工作日计算,有效期5年。

  根据你局第一轮GSP认证检查情况,目前你辖区内大部份零售企业均应于近期提出GSP再认证申请。请你局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按要求申请GSP再认证。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过期失效,未取得新的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继续经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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