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009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11-20
苏卫科教[2009]2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09-11-20
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009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9]23号
2009年11月20日
各市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3号)有关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009年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009年度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培养合格全科医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培训对象
1、社会化招录学员:169人。
2、单位委托培养学员:295人。
截至2009年10月底,在培学员176人,共计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640人。
二、培训内容
按照《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培训时间为3年,共分3个部分:全科医学相关理论学习(3个月)、临床科室轮转(26个月)和社区实践(7个月)。根据基层卫生服务岗位要求,应安排足量的常见病诊疗技术、公共卫生服务等培训内容,重点培训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慢性病管理、传染病管理、妇幼保健及健康教育、健康档案建设等。加强对学员医患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医学人文和医学伦理等方面的培养。
三、培训实施
1、根据省卫生厅公布的各级培训基地的工作任务(苏卫科教[2009]12号)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卫生局负责招录学员,将培训对象统一调配至辖区内相关培训基地,并将新增学员名单及其进入基地的名称汇总后报送至省卫生厅。
2、各市卫生局应指定1-2所经卫生部或卫生厅认定的培训基地(三级医院)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合格全科医师。其余经认定的培训基地(二级甲等医院)为乡镇卫生机构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中医培训基地负责为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机构培训合格中医全科医师。
3、有关培训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市卫生局负责。省卫生厅委托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进行指导。
4、师资队伍建设
各市应继续选派培训基地的带教师资参加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组织的师资培训班。省卫生厅委托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分苏南、苏中、苏北片举办临床培训基地带教师资培训,并安排各培训基地的师资进行集体备课。强化全科医学理论、临床实践教学技能培训。
5、全科医学理论培训
充分利用我省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承担临床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医学教育资源优势,主要课程由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培训合格的师资和我省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教师承担。也可经医学院校同意后,采取就近到高校随班听课的方式进行培训。
目前暂无法开展全科医学理论培训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高校讲师团承担授课任务。
6、临床科室轮转和社区实践
各培训基地应按照《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组织学员参加临床科室轮转和社区实践。
临床及社区基地的带教师资必须经卫生部和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培训合格后方可带教,持证上岗。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应逐步实施“一对一”导师制。
7、培训教材
根据国家和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培训细则等要求,由省毕业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基地推荐使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系列教材,包括人民卫生出版社发行的首套专科医师培训规划教材(全科医学)等。并依据我省培训要求,组织举办各培训基地带教师资参加同课程教学会议,统一教学标准和重点掌握内容,着重强调教学工作中的导向性和实用性,突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突出临床各专科的实践技能和临床、社区实际问题的处理,以提高培训学员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培训考核
各培训基地负责平时考勤登记、轮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每年定期向市卫生局和委托单位报送培训学员的考勤和考核情况,作为培训学员岗位聘任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相关考试考核考务工作,并对培训基地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
培训学员修完规定课程后,必须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全省统考。全省统考分3次进行,内容包括:全科医学理论考试、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试。
全科医学理论考试、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试的合格者,由市卫生局审核资格后,报省卫生厅备案,并颁发经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培训管理
1、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培训基地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考试规定,并加强相关政策研究。适时召开全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培训经验,研究和解决培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厅将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培训基地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优秀的基地,选择部分基地作为示范点予以重点支持、资助。
2、各市卫生局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具体职能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全科医师培训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工作,对辖区内的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培训人员数量、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和培训质量。每年10月30日前,向省卫生厅书面上报培训进展情况。
3、各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管理,改善培训基地的硬件设施和教学条件,提高带教师资的水平和能力,确保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有条件的基地,可采用卫生部和省推荐的系统管理软件,尽快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实行网络化管理。
各基地应定期向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培训人数及培训进展情况,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培训基地资质,并追回财政补助经费。
4、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参加培训活动,强化终身学习意识,提高持续职业发展能力。学员应及时将培训情况记录到《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者获得的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聘任的必要条件。
六、其他
在培训期间,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单位委托培养的学员,应返回原单位工作;公开招募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学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直接与就业协议单位签订5年聘用合同,享受省财政补助政策;其他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学员,培训考核合格,择优推荐安排就业。
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各级财政、培训基地和用人单位共同分担。培训对象的待遇参照培训基地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并享受地方规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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