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详见附件)。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质检总局食品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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