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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东莞、惠州11家医院成为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2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正文内容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东莞、惠州11家医院成为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充通知

2009年12月2日

  为全面推进深莞惠紧密合作,方便参保人在居住地就医,经调研,我局按照选择医疗技术水平高、在当地医疗保险信誉好的医院为原则,结合医院级别、地理位置情况,确定以下医院为深圳市医保定点医院:

  东莞市人民医院、东莞市中医院、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东莞石清溪医院、东莞市大朗医院;惠州市中心医院、惠州市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协和医院。

  从2009年12月1日起,凡具有深圳户籍的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需常驻东莞或惠州的,到我市属地各分局社保机构办理一个常驻备案,即可在备案地点享受医保正常刷可记帐待遇;如果不是常驻上述两地,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深圳医保参保人,在两地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180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刷卡记帐。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市外医保定点医院(东莞、惠州地区、广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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