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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县及县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20

发文字号

苏中医政[2009]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县及县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9]33号

2009年7月20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中医医疗机构:

  我省于2009年4月成立了江苏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监测工作(苏中医政[2009]22号)。为了更好地开展监测工作,进一步拓展监测范围,充分发挥监测工作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省县及县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建立监测点,对全省中医医疗机构进行监测,并完成国家监测数据的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点及工作人员的确定
  1. 全省县及县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均为医疗质量监测点;
  2. 各监测点需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的监测工作负责人员,并有主管领导,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也需确定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二、监测数据的报送
  监测数据由各监测点通过监测软件汇总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至江苏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并做好监测数据的保护与存储工作。
  1. 数据上报分为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需报送每一报告年度上半年(1-6月)的监测数据,由各监测点将报告期间内的数据整理汇总后于每个报告年度的7月22日前报送。年报需报送每一报告年度全年监测数据,于该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22日前报送;
  2. 请各监测点将2009年上半年监测数据于7月底前报送至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2009年全年监测数据于次年1月22日前报送。监测数据由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复核后报送至国家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
  3. 报送方式:监测数据由各监测点需通过监测软件汇总整理形成电子文档,并将该文档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中医医疗监测中心指定邮箱。

  三、监测软件
  监测数据报送需使用统一的监测软件,监测软件由国家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提供,软件及相关使用说明可至江苏省卫生厅或江苏省中医药局网站资料下载栏下载(www.jswst.gov.cnwww.jstcm.gov.cn)。

  四、有关要求
  1. 各监测点须认真做好监测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报送的及时性;
  2. 各监测点须做好监测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工作,防止数据文件丢失和损坏,保证监测数据的可溯性;
  3. 请各市卫生局确定一名监测工作联系人,各监测点确定监测工作负责人和监测员,并填写《江苏省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登记表》,于2009年7月22日前将人员名单报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
  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测工作的开展,督促各监测点落实监测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 系 人:江苏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 王玢琪
  电 话:025-86558310 025-86617141转22161
  传 真:025-86558310
  电子邮箱xiaoxiao.wang@163.com
  联 系 人:省中医药局 虞凯
  电 话:025-83620506

  附件:江苏省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登记表

  姓名   单 位   职务   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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