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
2022-03-11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 号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
现行有效
2022-03-11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
(试行)
为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应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规范抗原检测阳性后的处置管理,进一步提高“早发现”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抗原检测适用人群
(一)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人员。
(二)隔离观察人员,包括居家隔离观察、密接和次密接、入境隔离观察、封控区和管控区内的人员。
(三)有抗原自我检测需求的社区居民。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原检测应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接诊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人员时,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机构,应当首选进行核酸检测;不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进行抗原检测。
(一)需满足的主要条件。为保障质量安全、避免医患之间交叉感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抗原检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样本采集、检测人员均应当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和技术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2.具备生物安全柜等适宜的仪器设备,检测过程中做好医务人员防护。3.检测操作宜在相对独立且通风良好的空间内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实验室条件的,鼓励在实验室内进行检测操作。4.建立抗原检测阳性人员的报告、转运制度与工作流程。
(二)检测结果的处置。
1.针对抗原检测阳性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辖区疾控部门报告,由急救中心按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人员转运工作指南,将抗原阳性人员转运至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2.针对抗原检测阴性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嘱其居家观察,自就诊当日起连续5天每天进行一次抗原检测,避免社交活动,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抗原结果一直阴性、直至症状消失的,可不采取其他干预措施。抗原结果一旦阳性,阳性人员需立即向所在社区(村镇)报告,由社区(村镇)联系急救中心按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人员转运工作指南,将其转运至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阳性人员使用后的采样拭子、采样管、检测卡等装入密封袋一并转运至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三)检测试剂的配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抗原检测试剂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可通过省级集中招采,不断降低检测试剂价格,减轻检测费用负担。
三、隔离观察人员抗原检测应用
居家隔离观察、密接和次密接、入境隔离观察、封控区和管控区内的人员,由相关管理部门(如社区、村镇、隔离点等)做好组织管理。在隔离观察期按照现行的有关防控方案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并在前5天每天进行一次抗原自测。
(一)需满足的主要条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抗原检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建立抗原自测管理流程,包括抗原检测试剂领取、人员信息核对、检测过程监督、结果上报等。2.隔离观察人员需认真阅读说明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流程,规范地进行采样、加样、结果判读等操作;有条件的管理部门要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信。3.做好废弃物处理。检测使用后的采样拭子、采样管、检测卡等,不论结果阴性还是阳性,均装入密封袋由管理人员参照医疗废物或按程序处理。
(二)检测结果的处置。抗原检测阳性的,须立即进行核酸检测予以确认。
(三)检测试剂的配备。由组织隔离观察的管理部门(如社区、村镇、隔离点等)负责抗原检测试剂的采购、发放、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社区居民抗原检测应用
社区居民有自我检测需求的,可通过零售药店、网络销售平台等渠道,自行购买抗原检测试剂进行自测。
(一)需注意的事项。为确保采样检测质量,居民需认真阅读说明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流程,规范地进行采样、加样、结果判读等操作。
(二)检测结果的处置。
1.抗原检测阳性的,不论是否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居民应当立即向所在社区(村镇)报告,由社区(村镇)联系急救中心按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人员转运工作指南,将居民转运至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阳性人员使用后的采样拭子、采样管、检测卡等装入密封袋一并转运至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2.抗原检测阴性的,无症状的居民可密切观察,需要时再进行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有症状的居民,建议尽快前往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进行核酸检测;如不便就诊,则应当居家自我隔离,避免外出活动,连续5天每天进行一次抗原自测。
五、核酸检测的确认
核酸检测是新冠病毒感染的确诊依据。在进行核酸检测确认的过程中,如核酸检测阳性,不论抗原检测结果是阳性还是阴性,均按照新冠病毒感染者或新冠肺炎确诊患者采取相应措施;如核酸检测阴性但抗原检测阳性,则视同新冠病毒感染者采取集中隔离等措施,密切观察,连续进行核酸检测。
六、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
各地在应用抗原检测过程中,要扎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掌握抗原检测的特性和操作要点,以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向患者和居民做好抗原检测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社会公众在进行抗原自测时,要认真按照有关基本要求及流程操作,需要时,进行核酸检测予以确认。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8-31
-
2026-08-31
-
摩熵咨询 35 47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法律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6-01-27
-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
2025-10-10
-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09-11
-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2024-03-18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2023-12-14
-
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2023-11-23
-
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10-11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2023-09-01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2023-07-10
-
Points to Consider for Informed Consent Using Electromagnetic Means in Clinical Trials and Post-marketing Clinical Trials
2023-03-30
-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2023-02-27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2023-02-13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023-02-07
-
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2022-12-31
-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2022-12-07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8-31
-
2026-08-31
-
2026-08-31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8
-
摩熵咨询 20 5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法律行政法规
-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
2022-03-11
-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五一”防疫工作:强化旅游预约管理
2021-04-30
-
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11-09
同地域最新法律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6-01-27
-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
2025-10-10
-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09-11
-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2024-03-18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2023-12-14
-
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2023-11-23
-
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10-11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2023-09-01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2023-07-10
-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2023-02-27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2023-02-13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023-02-07
-
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2022-12-31
-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2022-12-07
-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2022-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