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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4

发文字号

青人社厅函[2012]7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14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2]736号

2012年12月14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77号)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的各专业、各科目国家通用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按此标准,我省有856名考生的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二、为调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基层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今年将继续划定省内合格标准。结合我省考生实际,经研究,确定各级别、各专业省内合格标准:
  玉树地区:州、县(乡镇卫生院)均为40分。
  青南地区:果洛州及果洛州六县,黄南州的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的天峻县、格尔木市唐古拉山乡和上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为45分。
  西宁地区(含三县)、海东地区、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和上述地区各县(乡镇卫生院)均为50分。
  省内合格成绩不得滚动。藏(蒙)医(药)专业考试各级别、各科目省内合格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为确保201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接此通知后,请将合格标准尽快通知本地区、本行业的卫生主管部门及考生所在单位;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请于2013年2月到我厅统一办理证书等相关手续。办理证书时须携带考生准考证(原件)、成绩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近期小二寸照片一张;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级合格人员名单和省级合格人员名单随后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网站一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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