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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27

发文字号

徐食药监药生[2017]1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徐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2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徐食药监药生[2017]107号

2017年7月27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药生[2017]12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件要求,此次换证范围为2004年以来已换(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药品至今的医疗机构;今后凡需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本通知中《江苏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申请核发许可证。

  二、各县(市)区局要认真核实掌握辖区内符合换证要求医疗机构,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对照《江苏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的要求自查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材料。

  三、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认真对照《江苏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整改,于2017年8月底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市局将在10月底前组织各县(市)区局进行现场检查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省局。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未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继续配制、使用放射性药品,否则将依法按照无证使用放射性药品查处。

  换证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联系。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陆朝冬;联系电话:69859211;邮箱:5123868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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