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3-20
闽食药监械[2014]3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福建省
现行有效
2014-03-20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食药监械[2014]34号
2014年3月20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整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整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器械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科普宣传,突出整治重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落实企业责任,推动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排查、整治、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采取暗访调查、集中排查、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案件线索为突破口,着力整治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使用无证产品等五种行为(以下称“五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营造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有效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达到整治一类产品、规范一种行为的目的,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同时,配合医疗器械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大型调研采访报道活动,宣传典型企业,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抑恶扬善,普及安全用械知识。此次专项行动,突出以点带面、全程监管,实行边整边建、整治与规范并重,注重“四个结合”:即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专项行动与医疗器械质量万里行活动相结合,专项行动与医疗器械安全宣传月活动相结合,专项行动与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相结合,努力形成各方参与、公众受益、行业发展的监管新格局。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虚假注册申报行为
重点整治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不真实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资料(重点是临床试验报告)和样品生产过程的真实性核查,对注册环节有因举报进行重点核查。
(二)整治违规生产行为
重点整治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一次性使用导尿管(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生产和未按要求灭菌,避孕套未经备案擅自委托生产,医用高分子类和植入类产品不按标准出厂检验等行为。
(三)整治非法经营行为
重点整治以体验式方式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无证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助听器,未按要求贮存和运输体外诊断试剂等行为。
(四)整治夸大宣传行为
重点整治腰腿痛、近视眼、糖尿病和高血压等贴敷类、物理治疗类医疗器械进行违法宣传;未经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擅自发布违法广告,夸大产品功效和适用范围;利用医疗科研院所或以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功效证明等进行违法广告宣传的行为。
(五)整治使用无证产品行为
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使用无证体外诊断试剂的行为。
四、处罚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各设区市局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停止销售、使用,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后,自实施之日起,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条例执行。
(一)虚假注册申报行为
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二)违规生产行为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生产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和一次性使用导尿管(包)的,未按要求对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和一次性使用导尿管(包)进行灭菌的,未经备案擅自委托生产避孕套的,不按标准对医用高分子类和植入类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的,依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三)非法经营行为
以体验式方式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无证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助听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未按要求贮存和运输体外诊断试剂的,依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
(四)夸大宣传行为
对监测发现的涉及腰腿痛、近视眼、糖尿病和高血压等贴敷类、物理治疗类医疗器械虚假违法广告,一律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广告涉及的产品和企业一律采取公告曝光、行政告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责令暂停产品销售等严厉措施。
(五)使用无证产品行为
医疗机构使用无证体外诊断试剂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五、实施步骤
本专项行动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开始,8月15日结束,为期5个月。专项行动总体分为准备、启动、整治和规范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省局、有关直属单位和各设区市局组织对医疗器械“五整治”涉及的重点环节、场所及企业进行暗访摸底调查,收集相关信息,了解相关情况。
2.省局组织省药品检验所对部分产品进行监督抽验。
3.省局与总局交流重点监督检查的企业和产品名单信息。
(二)启动阶段
1.省局召开全省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2.省局印发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3.省局政务网开辟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网上调查,网上征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
4.各设区市局制定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
5.各设区市局对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突击检查,对突击检查发现的问题,日常监管手段能解决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构成案件的一律要立案查处。省局视情况派员督导。
6. 各设区市局要根据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情况梳理重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检查,同时组织力量对“五整治”涉及的重点环节、场所及企业进行集中排查,也可结合相关专项整治进行重点排查,对有线索的重点企业和场所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治。
7.对集中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各设区市局要统一协调立案调查,依法查处。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与当地公安机关相互配合,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省局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地方主流媒体开辟专栏,大张旗鼓地开展医疗器械安全科普宣传教育。
(三)整治阶段
1. 各设区市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抓好企业整改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
2.有关各设区市局负责对省局交办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组织进行查处。
3.有关各设区市局负责上报省局交办案件的监督检查结果。
4. 各设区市局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五整治”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查督办。
5.省局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各设区市开展“五整治”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
6.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整治重点,拓宽案源线索,按照关于案件协查、报送等有关规定,加强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立即报告,省局将通过挂牌督办、与公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曝光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件。
(四)规范阶段
1.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在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 各设区市局可采取不同的形式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要结合辖区实际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将一些好的、有效的做法形成长效机制,总结推广专项行动的好经验,提出需要进一步深入整治的目标。
3.省局组织制定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管的措施,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4.省局召开全系统视频会议,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在国家总局统一领导下,省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俞开海和省局党组成员、药品安全总监张剑平担任组长,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医疗器械监管处,牵头负责医疗器械“五整治”综合协调工作,稽查处(负责投诉举报、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应急管理处(负责应急处置、新闻宣传)、科技处(负责风险预警)、省药检所(负责检验监督)、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技术审评中心)(负责风险评价、注册核查)依职责开展工作、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各设区市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设区市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与公安、卫生计生委、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工商机关的必须移送。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注重统筹协调
各设区市局要统筹好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要互为衔接,抓好协调,切实体现整体效果,防止偏疏偏紧,偏严偏松。要在辖区内发挥协调调度的作用,保证专项行动有声有色、有始有终,务求取得实效。
(四)强化新闻宣传
统一按照国家总局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设区市局要按照新闻宣传工作方案,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由省局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发布前报国家总局批准。同时要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五)做好信息报送
各设区市局要及时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自2014年3月31日起,每周五报送本周工作信息;7月底上报案件查处汇总结果;2014年8月8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案件查处结果报送省局稽查处,其他材料报送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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