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04-04
国卫疾控发[2014]19号
指导原则
中国
现行有效
2014-04-04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卫疾控发[2014]19号
2014年4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教育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红十字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医学会: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安全、有效的措施,是《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已经取得消灭天花、实现无脊髓灰质炎目标等巨大成就。但是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近年来,社会和公众愈加关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处置工作,但仍有部分地区存在政策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妥善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在补偿、医疗康复、生活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病例及其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信息沟通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进一步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调查工作,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享监测信息。经专家组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实时跟踪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对报告信息实行日审核、定期分析报告制度。针对发现的重大不良事件或疫苗安全性相关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和联合调查处置机制,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本省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并及时公布重大不良事件处理信息。要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三、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和康复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确定1-2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制订治疗和康复方案,确保病例得到高质量的治疗和康复服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模式,努力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病例及其家庭带来的不幸降至最低程度。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种者,无论是疑似还是确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不包括原发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报销。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将符合大病医疗保障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报销和救助。各地要按照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5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等有关规定,把残疾病例的畸残矫治手术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完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程序,确保处置工作及时稳妥、规范有序进行。中华医学会要统一制订规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格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统一制订规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格式。
调查诊断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3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形,调查诊断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专家组进行,其他需要调查诊断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必要时,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提供技术指导,避免对同一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重复进行诊断。各地要加强对调查诊断及鉴定专家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确保调查诊断及鉴定工作科学、准确。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疫苗质量和流通监管。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政策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足额安排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尚未制订补偿办法的省份,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争取2014年公布施行。
鼓励和推进地方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
六、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的父母,依据各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再生育。
教育部门要依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问题,落实学前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儿童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帮扶工作范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其提供适宜的工种、岗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扶持政策。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儿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重度残疾病例,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重点保障。
残联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病例办理残疾人证,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康复救助。对0-6岁的残疾儿童病例优先提供康复服务,并根据实际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红十字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必要的人道救助。
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措施,提高操作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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