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部门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08-10
陕卫规发[2005]30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陕西省
现行有效
2005-08-10
陕西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陕财办采管[20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经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决定在省级卫生系统开展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现将《陕西省卫生厅部门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附件:陕西省卫生厅部门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和由省级预算管理的卫生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卫生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含自筹资金)办理的部门集中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购买医疗器械、分析检验检测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消杀灭药品、计免疫苗及其他医疗卫生行业特需设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采购的。
(三)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省级卫生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卫生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汇总本部门以及所属各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预算并及时将采购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及时汇编本部门以及所属单位季度和年度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分散采购的统计信息;组织所属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并依法作出答复。
第二章 部门集中采购主体
第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主体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
第八条 省卫生厅是省级卫生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活动。厅直属单位是部门集中采购的使用人。
第九条 省卫生厅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部门集中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使用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一条 使用人根据本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及资金情况提出采购计划及相关技术参数并负责对采购标的的验收。
第三章 部门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我省有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凡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在20万元-50万元的设备采购应当实行竞争性谈判,预算在5万元-20万元的采购应当采用询价方式,因情况特殊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四条 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在实施前30天由使用人填写《陕西省省级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申请审批表》(附件),并负责落实采购资金上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转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依据使用人提出的采购计划委托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或组织竞争性谈判,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省级政府指定媒体《陕西日报》及陕西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售和抽取评标专家工作。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内容和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愈期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在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可以指派一名代表作为评委参与评审工作,其余专家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机构)在省政府采购管理处指定的专家库系统内随机抽取,其他人员不得参与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标的验收与资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使用人和有关专家依据采购合同对标的进行验收,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办理付款手续时,由供应商持验收结算书(质量验收报告或接受履行报告)、发票(复印件)、供销合同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后,属于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项目,由财政厅国库处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属于自筹资金采购的项目,由财政厅从自筹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并将余款退还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应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国有资产的登记及相关财务会计手续,按季度填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统计信息及相关报表并及时报送省卫生厅规划资金处。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厅将定期组织对厅直属单位实施本《办法》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陕西卫生网上进行通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在厅直属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省级卫生系统违反上述规定而擅自组织采购的,除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处罚外,将处以采购金额10%的罚款(从当年部门预算中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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