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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31

发文字号

佳医保函[2017]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佳木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限额标准的通知

佳医保函[2017]24号

2017年7月31日

各定点医院:

  为了配合我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按照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佳价联[2017]43号)通知要求,对我市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限额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纳入我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定点医院,医疗保险普通病房床位费限额标准(计价单位:床日)由原来的三级医院10-12元、二级医院7-9元、一级医院4-6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1元、二级医院16元、一级医院12元,并按甲类项目支付。未纳入我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定点医院继续执行原有标准。各定点医院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三项目录”及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更和系统数据库维护更新工作,以免影响我市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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