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8-24
佳人社规[2017]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佳木斯市
现行有效
2017-09-01
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人社规[2017]1号
2017年8月24日
各县(市)区人社局、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审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市人社局会同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审计局,按照《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要求,深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脱贫行动,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和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制定了《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要求,深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脱贫行动,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和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无死角全覆盖
对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60%定额资助,其余40%市本级由因病致贫基金支付,各县(市)由本级财政资金支付。由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逐一核对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单独的信息库,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实行动态管理,保证贫困人口参保不漏一人,覆盖率达到100%。
二、确保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倾斜政策落实落靠
1、提高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就医范围扩大到县、乡、村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区)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比例50%,乡、村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90%;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0元。
2、提高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待遇水平。门诊慢性病病种增加到22种;定额标准在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定额基础上增加2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增加3000元;县(区)域内60岁以下人员报销比例提高到65%,60岁以上(含60岁)人员报销比例提高到70%。
3、提高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在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5%。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乡镇卫生院95%;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省内异地居住、转外就医65%;跨省异地居住、转外就医55%;未协理异地居住和转外就医45%。
4、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从10000降低到50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55%,不设大病保险封顶线。
5、将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贫困人口中残疾人住院康复治疗时使用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语言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的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6、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贫困人口在县(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救助,对低保对象按70%救助,其他贫困人口按50%救助,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
7、扩大贫困人口报销范围。从9月1日起,贫困人员开始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待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大病保险提高待遇部分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承担;医疗救助提高待遇部分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当地财政、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基金情况,进一步提高保障救助水平。
三、打通大病保险报销快捷通道
1、确保大病保险基金及时上解拨付。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须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大病保险基金按上年度的80%上解到市财政专户,待省清算后按实际人数上解其余资金。市财政每年2月底前按程序将大病保险基金拨付市医保经办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委托的商业保险机构,确保贫困人口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辖区内就医实现即时结算。要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制定全市统一的经办规程。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在医保经办大厅设置结算窗口,实现大病保险 “一站式”服务。
四、做好“三重保障线”衔接工作
要全面建立人社部门与扶贫、民政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实现贫困人口信息实时共享。县(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要专门针对贫困人口设置服务窗口,8月底前实现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信息系统对接和直接结算。
五、推行“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贫困人口在县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持卡住院,个人无须缴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只交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余住院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再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和民政救助机构要对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贫困人员发生医疗费用情况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各县(市)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将“先诊疗、后付费”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六、制作医疗救助“明白卡”,提高倾斜政策知晓度
制作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明白卡”,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形式,保证贫困人口全面了解就医、待遇、报销政策和办理程序,增强政策的透明度。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等多种渠道,依托驻村工作队和村委会,广泛深入宣传,保证倾斜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七、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脱贫攻坚工作重要内容,确保倾斜政策逐项落实。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政策的落实和组织实施,加强对医保基金运行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贫困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的筹集和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做好“一站式”报销结算工作,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助费用直接结算;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认定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扶贫部门负责实时核准、提供贫困人员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个人缴费资助资金的拨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办医疗机构落实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建立医疗机构考核机制,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审计机关按照审计计划对医保基金、救助资金等进行审计。合作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大病保险扶贫政策及时落实,配合做好“一站式”报销结算相关工作。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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