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2-09-06
佳政办发[2012]3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佳木斯市
现行有效
2012-09-06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2]31号
2012年9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推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经公开招标遴选,我市确定由深圳海王集团承办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深入治理医药行业不正之风,整顿医药卫生行业商业贿赂行为,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二、责任分工
市纠风办: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配送单位医药购销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严肃查处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卫生局: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全面推进药品配送工作,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负责草拟药品集中配送框架协议,负责药品集中配送的综合协调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集中配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市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负责督导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医疗卫生改革配套措施的落实。
市食药监局:加大对药品配送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打击涉药违法行为。
市人社局: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和对医保定点医院的监管;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的监控力度,确保辖区内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配送工作。
市物价监管局:完善医药价格改革政策,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强化监管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市政府法制办:对药品集中配送供销双方各项协议和药品集中配送过程中各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合法性进行审核。
市工商局: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严厉打击制售违法药品的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落实省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按要求成立县级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户,统一结算基本药物货款,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市审计局:依据相关法规,对政府卫生发展基金及医院卫生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工作部署
(一)佳木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市直医疗机构12月1日启动,各县(市)区医疗机构2013年1月1日启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配送工作2013年2月1日启动,省直医疗机构2013年3月1日启动。
(二)省市直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区医疗机构自药品集中配送工作启动之日起,应按与海王集团佳木斯子公司所签订供货协议账期内将原欠药款全部处理偿还完毕。
(三)按照市政府与深圳海王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条款要求,各医疗机构应于2012年11月15日前与深圳海王集团佳木斯子公司就药品集中配送、药品保障、货款结算等内容签订协议。
(四)各级医疗机构与海王集团佳木斯子公司签订药品集中配送协议后,应在2012年11月15日前向海王集团佳木斯子公司提交各自现行临床使用全部品种目录。目录应载明所用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产地、原供应商、每月需求量等信息,方便海王集团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落实进货渠道。
(五)对现阶段医药市场价格倒挂、短缺、正常供应比较困难的医药品种,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药品集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由海王集团将此类品种作为特殊保障品种,妥善解决,保障供应。
(六)市直医疗机构2012年11月1日前仍可继续从原渠道采购药品,并逐渐过渡到以海王集团为主渠道的集中配送模式,各医疗机构应尽量压缩从原渠道采购的药品数量。2012年12月1日起由海王集团集中供应后,不允许再从原渠道采购药品,各单位要控制原渠道采购药品的库存数量,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使用原渠道采购的库存药品。
(七)各县(市)区医疗机构2012年12月1日前仍可以继续从原渠道采购药品,并逐渐过渡到以海王集团为主渠道的集中配送模式,各医疗机构应尽量压缩从原渠道采购的药品数量。2013年1月1日起由海王集团集中供应后,不允许再从原渠道采购药品,各单位要控制原渠道采购药品的库存数量,2013年2月1日起不再允许使用原渠道采购的库存药品。
(八)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2013年1月1日前仍可以继续从原渠道采购药品,并逐渐过渡到以海王集团为主渠道的集中配送模式,日常诊疗应以海王集团提供基本供应目录为首选,各医疗机构应尽量压缩从原渠道采购的药品数量。2013年2月1日起由海王集团集中供应后,不允许再从原渠道采购药品,各单位要控制原渠道采购药品的库存数量,2013年3月1日起不再允许使用原渠道采购的库存药品。
(九)省直医疗机构2013年2月1日前仍可以继续从原渠道采购药品,并逐渐过渡到以海王集团为主渠道的集中配送模式,各医疗机构应尽量压缩从原渠道采购的药品数量。2013年3月1日起由海王集团集中供应后,不允许再从原渠道采购药品,各单位要控制原渠道采购药品的库存数量,2013年4月1日起不再允许使用原渠道采购的库存药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切实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卫生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搞好配合协调,积极开展工作。
(二)强化检查,依法行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督促检查,其他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执纪检查和执法监察。对检查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沟通,做好总结。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其他责任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树立宣传典型,为药品集中配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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