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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0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9]22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10-20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本市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5]10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9]2251号

2009年10月20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4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附表未列的药品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依据差比价规则,进行核定并补充公布本市暂行最高零售指导价格(详见附件)。

  二、各附表所列大容量注射液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

  三、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价格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四、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但未公布价格的在京销售药品,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且其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各附表所列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2498号文件要求日期执行。本市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暂行零售指导价格,从2009年10月3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基本药物本市暂行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国家基本药物本市暂行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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