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推动集采结果稳妥有序落实的通知
2025-06-23
津医保局发〔2025〕40号
其他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25-06-23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市医药采购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集采全流程管理,切实坚持“为用而采”,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共同研究推进我市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协商处置集采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集采结果主体责任落实
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药机构是落实集采结果的主体,应积极推动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确保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内进院采购。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不断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在处方点评、耗材合理使用方面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大量不合理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建立结余留用资金使用分配机制,主要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鼓励国家医学中心、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完善用药指南,组织开展集采中选产品真实世界研究,为合理优先使用提供科学引导。
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作为中选产品供应方,应严格落实医药产品生产、经营、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主动接受药监部门监督检查。要严格强化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履约责任,中选结果公布后应及时组织货源,统筹做好生产、配送工作,及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采购合同,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以及拒绝履行采购合同导致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或提请集采牵头部门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二、强化集采结果落实全流程管理
(一)及时组织签订采购协议
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市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根据采购平台数据,开展对我市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问题排查,市医保局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各区医保局督促辖区机构做好采购协议签订、中选产品入院等工作。对执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在选择中选药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进院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二)健全常态化监测评价机制
市医保局指导市医药采购中心依托采购平台,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定点医药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超出相关文件规定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按季度出具完成情况报告,指导各区医保部门督促辖区医药机构及时履约。对医药机构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药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主动预警,并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按规定开展失信评级,情节严重的按集采标书相关条款实施惩戒。探索建立集采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评分管理机制,根据市医药采购中心采购平台监测数据,结合定点医药机构书面反馈的供应配送问题,对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用于信用评价、接续采购。
(三)优化集采考核,不搞“一刀切”
加强集采考核,将医药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考核中,每个采购年度结束后,统筹推进考核等相关工作,确保在下一年度内完成。各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要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因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因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定点医药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各定点医药机构可向市医药采购中心提交申请说明,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后,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或将备供企业产品视作采购中选产品纳入实际采购量考核。
(四)加强集采产品挂网价格管理
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应在市医药采购中心平台及时挂网并调整价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做好非中选药品和耗材挂网及价格管理,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市医保局将公布相关情况,提醒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使用,市医药采购中心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
(五)畅通集采问题收集反馈渠道
市医保局强化供需对接,指导市医药采购中心完善采购平台功能,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线上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供应问题收集反馈渠道。支持定点医药机构主动应用系统供应管理功能或者书面反馈中选产品供应问题,市医药采购中心在收到定点医药机构书面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做好问题回应,个别复杂难题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难以推进解决的问题,可提交市医保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逐步提高集采问题应对处置效率,对于流行性疾病发生时,确实出现集采产品短时间需求激增的,市医保局督促中选企业优先供应主供地区,并充分挖掘备供企业以及本地区非主供、非备供中选企业供应潜力,做好集采产品供应工作。
(六)持续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持续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提高资金运转效率,赋能医药企业健康发展。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正向激励。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应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劳务付出。
(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说明集采政策的逻辑内涵、考核要求、结余留用与支付方式改革等内容,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
三、健全集采工作会商机制,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
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共同研究推进我市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协商处置集采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会商处置机制由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依托工作例会、信息通报、联合处置等制度开展工作。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可参照市级会商机制,完善本区集采工作会商处置制度,依职责共同推动集采工作有序落实。
(一)工作例会制度
会商处置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原则上可与“三医”药品医疗器械共享信息联动机制会议同步召开,各成员单位也可结合集采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召开会商处置会议,及时解决相关事项。
(二)信息通报制度
市医保局负责通报各项集采工作推进情况,在制定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政策、采购规则时,可商请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提供意见和建议;集采执行中,定期通报定点医药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通报公立医疗机构集采执行中出现的药品、耗材使用问题,鼓励医疗机构开展针对集采药品的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并通报研究结果。市药监局负责通报发现的集采中选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不符合生产、经营或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质量抽检不符合规定等情形。
(三)联合处置制度
三部门建立联合处置制度,在依职责处置集采有关问题的基础上,联合处置应对涉及多部门的问题,市医保局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医药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对供应不及时不稳定的企业按照采购文件予以处置,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失信评级。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执行的督促、推动和联合约谈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绩效监测。市药监局加强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质量抽检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开展综合研判,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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