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2009-05-20
苏卫医[2009]2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09-05-20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2009]27号
2009年5月20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前一阶段,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救治方案,组织开展培训,落实各项措施,为防控我省甲型H1N1流感疫情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当前,甲型H1N1流感仍在全球蔓延,日本已经出现传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我国也出现了多例输入性病例,病毒毒力演变存在着不确定性,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医疗机构的防控责任明显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有效应对我省可能出现的输入性疫情,扎实做好打“持久战”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落实工作责任再次通知如下:
一、严格首诊负责制
坚持谁首诊,谁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诊过程中,对发热病例,特别是有流感样症状的发热或不伴发热病例,都要认真询问其流行病学史(即7天内有无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接触史,有无去过有疫情的国家或地区等),详细登记病例的基本信息,严格按我厅规定的工作流程,不放过一个可疑对象,不遗漏任何蛛丝马迹,把好发现第一关,尽早发现病例,有针对性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发现输入性病例,随着疫情的进展,及时调整监控对象和范围。
二、严格预检分诊制度
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都要根据卫生部《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开设感染性疾病科;已经设置了感染性疾病科但未开设发热门诊的医院,必须立即规范开设发热门诊。有条件的二级以下综合医院要规范开设发热门诊,没有条件开设发热门诊的其他医疗机构,特别是城乡基层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病人分诊点。从现在起,所有门急诊就诊者都必须经过预检分诊程序。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在门急诊显著位置放置预检分诊流程图并有专(兼)职人员引导其到预检分诊台或分诊点。有条件的医院可以通过广播等形式对就诊者进行引导。要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首先要询问就诊者有何症状和流行病学史、测量体温,对可疑对象立即发放口罩,立即派人陪同引导至发热门诊或独立诊室进行处置。
三、严格发热门诊制度
发热门诊既是一个独立的、有呼吸道症状病人的独立诊区,也是一项发现可疑对象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根据近年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多发的疫情形势,结合这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需要,各相关医院都要加强对发热门诊的规范化建设,远离其他门诊、急诊区域,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有备用诊室和可疑对象留观室;设隔离卫生间;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域内完成;设立较独立的医护人员工作区域;有污物处置间;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三区分明;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特别要重视患者的信息收集和登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户籍地、现住址、常住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初步流行病学史、主要症状和体征、主要实验室检查结果、处置措施等,如系未成年患者,则还应登记其监护人的上述相关信息);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做到设置规范、功能齐备、流程合理、制度完善、队伍合格、防护到位。
四、严格病例转运制度
严格执行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各项规定。所有可疑对象和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需要转运的,都必须由专业转运机构(各级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用专用救护车进行规范化转运。各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相关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要转运病例时,直接向市卫生局报告。在主要应对输入性病例的阶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发现的可疑对象应当用独立的隔离场所(隔离留观室)先行隔离,有发热门诊的可在发热门诊留观室内先行隔离,待实验室检测结果明确后再行处置,需要转运的由所属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规范化实施转运。各急救医疗中心(站)要根据我厅要求配备负压救护车,配齐车载医疗设备、消毒防护用品,规范转运和防护流程,严格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措施,确保转运工作规范有序。
五、严格医学观察制度
医学观察是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防控的有效措施。根据预案的规定,医学观察对象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主要有居家医学观察、社会场所集中医学观察和住院医学观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医学观察工作。城乡基层医疗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居家医学观察和社会场所集中医学观察工作。各定点医学观察医院,要独立设区,标识明显;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无交叉,办公室与留观室尽量保持一定距离;留观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并严格各项消毒隔离措施和信息登记制度。各地要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医学观察医院的数量、布局,满足防控工作的需要。
六、严格集中定点收治制度
严格实行甲型H1N1流感病例集中定点收治制度,所有的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都必须集中于定点收治医院进行救治。根据我厅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预案的规定,现阶段,各市传染病专科医院、各县(市)县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分院)是我省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集中定点收治场所。为了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各地要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建设的通知》(苏卫医[2009]21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加强市传染病专科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分院)能力建设,加快建设步伐,尽快完成建设任务,提高医疗救治能力。根据疫情响应级别,根据工作预案的要求,有序开放其他定点收治场所。各定点收治医院的条件必须符合我厅规定的要求。
七、严格消毒隔离制度
严格执行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各项规定,落实好院感控制的各项措施,确保医务人员零感染、疫情医院内零传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大环节,根据自身的防控工作功能和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院内感染管理万无一失。
八、严格应急准备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尤其是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呼吸科门诊等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努力提升流感防治综合能力。重点加强医务人员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相关设施、药品、消毒药剂和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工作,做到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争取做到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现及时,控制措施有力,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
九、严格应急值守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医政部门要实行全天候的值班值守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力量,各级医政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值班,并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要落实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有较强协调能力的在职
人员承担值班工作。要保持值班通讯设施运转良好,保持联络畅通。
十、严格信息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疫情信息管理的各项制度。疫情信息经卫生部授权后由我厅统一发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可以发布防治工作措施。加强医疗救治工作信息报送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医政部门要及时上报我厅要求的各类医疗救治工作进展等信息,不得拖延不报。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电话报告,并跟踪掌握事态处理进展,注意做好续报和情况反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与当地疾控机构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建立疾控机构检测结果快速反馈机制,保证临床防控和救治措施的及时实施。
十一、严格健康宣教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公众实施甲型H1N1流感防控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责任,也是一项工作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现在起,要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宣传栏、宣传册、视频、广播、健康教育处方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就诊者宣传甲型H1N1流感是可防、可控、可治的,宣传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防控工作措施,宣传防控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增强公众战胜疫情的信心,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十二、严格督导检查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综合性医院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定点收治医院收治条件等重点环节的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在医疗救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医疗救治工作实际,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
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认真履行好各项防控职责。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中,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可疑病例、未及时报告、组织救治不力、控制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疫病传播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将定时组织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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