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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的用药管理,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29号)文件精神,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现就《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的支付规定通知如下: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玳瑁、冬虫夏草、马宝、牛黄、珊瑚、麝香、羚羊、犀角、燕窝、人参(生晒参除外),以及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鳖甲胶、三七、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藏红花、生晒参。

  三、本通知所列药品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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