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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中有关药品注册、生产和流通环节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7

发文字号

食药监药注[2011]4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中有关药品注册、生产和流通环节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药注[2011]415号

2011年6月7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现就专项工作中有关药品注册、生产和流通环节事宜通知如下:

  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各单位可根据文件要求自行完成加印或加贴事宜,不需报我局备案。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

  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杜绝流入非法渠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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