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4-03
青政办[2013]6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青海省
现行有效
2013-04-0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3]69号
2013年4月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
(2013年4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结合省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3年,继续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夯实基层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科学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健全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及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确保新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增强基层活力,提升服务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药物采购和配送
1.完善药物招采机制。一是健全完善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继续坚持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将医用高值耗材纳入省级集中招标采购范围,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招采。二是确保重大疾病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对于独家品种,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可采取定点生产、限价备案采购等方式确保供应。三是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标准和“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履约表现和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2.保障药物供应配送。一是建立配送淘汰制度。配送企业要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末位淘汰、黑名单制,取消配送率不达标企业的配送资格。二是强化药物配送。支持规模较大、网络较全的现代物流企业、邮政物流以及其他第三方物流企业取得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质后参与配送,强化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医疗机构的药物配送,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可实行区域化配送,确保全省药物配送率达到98%以上。三是建立药物储备制度。提倡配送企业延长配送链,在偏远地区设立中转机构,配送企业要保持适度的基本药物储备,储备量不少于其配送区域30日常规采购量。确保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的供应保障。
3.落实药物货款统一支付。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鼓励通过设立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等方式优化支付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药物货款支付情况,基本药物款要在验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款在验收入库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4.完善基本药物目录。一是结合我省民族医药发展和高原病、地方病等疾病需要及群众用药习惯,适当增加急救、慢性病、儿童等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2013年适时调整增加省级增补品种,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二是增补药品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并做好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工作。
5.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一是对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二是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药监等部门要严格进行价格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对现行药物价格在省内媒体上进行公示。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1.扩大基本药物实施范围。一是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二是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的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差额补助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偿。
2.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3.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对临床使用的基本药物,从安全性、疗效性以及药品的剂型、规格、包装进行综合评价。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完善中藏药质量标准。
(三)深化夯实基层综合改革
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一是实行人员总量控制。核定的用人总量在区域内统筹使用,合理配置,实行动态调整。二是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加快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健全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护理人员的比例。三是严把进人关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空缺岗位进人须向社会公开招聘,严禁违规进人,不得随意调编增人。
2.强化绩效考核评估。一是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为主要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卫生、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兑现财政补助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和效果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二是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考核。根据《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青政办[2011]116号)的要求,对基层医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按岗位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绩效分配、续订合同的基本依据。三是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严禁把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及检查收入挂钩。
3.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办法,加大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把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4.落实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等合理安排补助。
5.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全面落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同级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次8元,参保人员就医时在医保基金中支付7元,个人承担1元。对已经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6.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藏蒙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7.筑牢农村医疗服务网底。一是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考核后依据村医承担的任务按不低于人均经费40%的比例拨付给村医,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二是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三是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和退出机制,引导村医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商业保险,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逐步解决村医老有所养问题。四是进一步提高对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积极探索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调解医患纠纷的有效措施。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建设配置标准,使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管理以及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健全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确保质量和效率。
2.加快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支持基层医疗资源缺乏地区的发展,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藏(蒙)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蒙)医科、中藏(蒙)药房建设。
3.加强人才培养培训。一是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重点提供具有全科医生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2013年培训8000名县乡村卫生管理、技术人员。二是加快推进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岗位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每年安排200名基层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全科医学专业实行免费培养,学生毕业后安排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不少于8年。三是严格执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中级以上职称前原则上应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或累计服务一年的政策。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牧区执业。
4.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实施全覆盖的对口帮扶,引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活动,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有相对固定的2人开展帮扶工作。连续帮扶一个月以上者,按当地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青海津贴,并给予基层生活补助。
5.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制。在农村牧区广泛开展流动服务,在城市社区大力推进家庭签约医生上门服务,每年签约不少于2000人,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6.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2013年,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基本建成以卫生综合管理、医政管理、药政管理、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六位一体,三卡合一”的信息化网络系统。
7.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核实、锁定工作,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逐步化解债务。
(五)健全完善医药卫生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四是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五是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弘扬救死扶伤的执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
三、保障实施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10月份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巩固完善基层医改工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要将改革任务纳入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考核体系,督促指导各地工作。各地区要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省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督导检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不断完善政策。继续加强基层医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增强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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