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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1682】西达本胺联合减量R-CHOP方案治疗初治、MYC/BCL2双表达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的单臂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1682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4-01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初治、MYC/BCL2双表达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

试验通俗题目

西达本胺联合减量R-CHOP方案治疗初治、MYC/BCL2双表达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的单臂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西达本胺联合减量R-CHOP方案治疗初治、MYC/BCL2双表达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的单臂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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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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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研究西达本胺联合减量R-CHOP(CR-CHOP)方案在初治、MYC/BCL2双表达的DLBCL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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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4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3-10

试验终止时间

2028-12-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年龄范围≥18岁、≤80岁,男、女均可; 2.既往未接受过针对DLBCL的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针对淋巴瘤的局部放疗(除外用于缓解肿瘤相关症状的局部放疗)、外科治疗(除外肿瘤或病理组织活检以及不针对淋巴瘤的外科切除; 3.组织病理学确诊为(下列条件需同时满足): (1)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且CD20阳性; (2)“MYC/BCL2双表达”:MYC和BCL2同时表达,免疫组化WHO标准:MYC≥40%,BCL2≥50%; (3)如果受试者做了FISH检测,需要符合此条。非“双打击”或“三打击”:FISH检测显示应不伴有“MYC和BCL2重排”、“MYC和BCL6重排”或“MYC和BCL2和BCL6重排”; 4.至少有一个符合Lugano2014标准的可评价或可测量病灶; 5.国际预后指数(IPI)>1分; 6.ECOG体力状态评分为0、1或2分; 7.筛选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除非研究者可判断是由淋巴瘤引起(评估前2周内未进行下述参数的纠正和支持治疗): (1)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Hb)≥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90×10^9/L; (2)生化检查:血清肌酐(Cr)≤1.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1.5×ULN;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2.5×ULN(肝脏转移病例:≤5ULN)。 8.研究者判断,预期寿命至少有6个月; 9.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伴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软脑膜转移; 2.既往或当前合并有原发中枢神经系统DLBCL、原发性纵隔(胸腺)大B细胞淋巴瘤、原发性渗出性DLBCL、不能分类的B细胞淋巴瘤,具有介于DLBCL和经典霍奇金淋巴瘤之间的特征(灰区淋巴瘤)、原发性皮肤DLBCL、惰性淋巴瘤、Burkitt淋巴瘤、EB病毒阳性皮肤黏膜溃疡、慢性炎症相关DLBCL、淋巴瘤样肉芽肿、血管内大B细胞淋巴瘤、ALK+大B细胞淋巴瘤、浆母细胞淋巴瘤、HHV8+DLBCL、原发性睾丸淋巴瘤; 3.转化性淋巴瘤,即由其他类型淋巴瘤,如滤泡性淋巴瘤、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及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B细胞淋巴瘤转化而来; 4.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5.试验治疗获得CR后计划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巩固治疗的患者; 6.既往或当前合并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经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 7.首次用药前5年内接受过细胞毒性药物治疗其他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或既往使用过任何抗CD20抗体; 8.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使用过任何单克隆抗体; 9.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 10.对人源化或鼠源单克隆抗体有严重变态反应或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鼠源制品有敏感性或过敏反应; 11.对任一CHOP成分有禁忌征; 12.糖皮质激素用药>30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用于淋巴瘤症状控制以外的其他用途;以下允许入组的情况需满足相应要求: (1)如果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即≤30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在第1治疗周期开始前至少4周内必须有记录证明使用稳定的用药剂量; (2)如果首次用药前急需糖皮质激素治疗以控制淋巴瘤症状,则可使用至多泼尼松100mg或等效药物治疗最多7天,但所有肿瘤评估必须在糖皮质激素治疗开始前完成。 13.有严重的周围神经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例如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史者; 14.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1)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3)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间期>470ms(女性)和>450ms(男性); (4)筛选期有症状需药物治疗的冠状动脉心脏病; (5)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入组的心血管疾病。 15.有间质性肺病(ILD)病史,如肺纤维化,或基线胸部CT或MRI显示有ILD证据; 16.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或全胃切除; 17.有不稳定的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排除,深静脉血栓稳定的可以纳入(深静脉血栓稳定:经规范抗凝治疗下后影像学证实血栓稳定或消退至少3个月); 18.首次用药前2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或正在服用抗凝药物(如法华林、苯丙香豆素),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2+),除外经研究者判断由淋巴瘤本身引起的出血(如消化道淋巴瘤引起的消化道出血); 19.筛选前6周进行过重要器官的高风险手术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其它手术创伤愈合不佳的情况; 20.活动性感染或活动期或未控制的HBV、HCV感染,HIV/AIDS(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或其他严重感染性疾病(其中:活动性感染指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感染;HBV/HCV/HIV优先定性检测,有需要时定量检测;HBV-DNA经治疗转阴后方可入组); 21.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以及研究的依从性; 22.吸毒、酗酒; 23.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西达本胺末次给药后12周内或者末次使用利妥昔单抗12个月内(以最晚时间为准)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避孕的育龄妇女患者本人或男性患者的配偶[育龄妇女包括:任何有过月经初潮且未接受过成功的人工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未绝经],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4.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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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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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4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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