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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办理时限进行重新调整明确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05-07-01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通[200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部分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办理时限进行重新调整明确的通告

津食药监通[2005]5号

2005年7月1日

  为规范和严格执行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时限,我局在药品、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础上,对部分药品、医疗器械有关审批办理时限重新进行了明确,现予通告。重新明确的办理事项是: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医疗器械连锁企业均为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二、药品委托生产办理为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和发证,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我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药用辅料注册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其它事项的办理时限仍以我局确定的时限执行。此外,由于我局部分审批事项办理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此次在公示的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中有关调整的办理地点也重新进行了调整明确。以上,均已在我局网站公布的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中予以调整、明确,请申办人注意并监督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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