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2005-06-07
京政农发[2005]4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2005-06-07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京政农发[2005]41号
2005年6月7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深入开展,农业部于2003年在全国启动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颁布实施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发布)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规定,各地方已经开展的认证将不再继续,地方认证逐步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转化。
按照农业部的部署,2004年,我市停止了安全食用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同时进行了安全食用农产品认证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转化工作,384家企业的725个产品获得了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工作基本完成,标志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已步入“统一规范、简便快捷”的发展轨道。
2005年,我市将按照农业部正常程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为了保障我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快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进程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的规定,认证工作分为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部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地认定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产品认证工作。按照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快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进程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现有的基础,提出我市落实农业部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如下国际惯例。
一、组织机构
按照农业部对无公害认证工作的要求,北京市的工作机构由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承办机构、县级承办机构、认证(定)检查组及定点检测单位组成。
(一)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农业局。
(二)市级承办机构:北京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
北京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下设三个专业认证(定)工作组,分别为种植业认证(定)工作组、畜牧业认证(定)工作组、渔业认证(定)工作组(以下简称种植业工作组、畜牧业工作组、渔业工作组)。
1、种植业工作组由蔬菜处负责管理,拟设定在北京市农优站。
2、畜牧业工作组由畜牧处负责管理,拟设定在北京市畜禽环境监测站。
3、渔业工作组由水产处负责管理,拟设定在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三)区县承办机构:区县农产品安全办公室。
(四)认证检查组:由获得农业部检查员注册资格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
(五)检测机构:农业部公布的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资质的在京检测单位。
二、工作职责
(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认证(定)工作进行总协调和管理。
(二)市级承办机构:
1、北京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农业部安全安全质量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受理申报单位的认证(定)申请,指派认证(定)工作组任务,送达认证(定)证书;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整体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组的日常工作。
2、种植业工作组:受理种植业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认证申请,组织检查员对认证产品进行型式和文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产品的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下达产品抽检任务,审查产品检验报告;负责提出种植业产品认证工作计划及规划,并负责认证产品的统计工作;配合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监督和管理种植业相关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协助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宣传工作;协助安全办开展培训工作;完成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下达的其它任务。
3、畜牧业工作组:受理畜牧业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认证申请,组织检查员对认证产品进行型式和文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产品的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下达产品抽检任务,审查产品检验报告;负责提出畜牧业产品认证工作计划及规划,并负责认证产品的统计工作;配合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监督和管理畜牧业相关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协助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宣传工作;协助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开展培训工作;完成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下达的其它任务。
4、渔业工作组:受理渔业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认证申请,组织检查员对认证产品进行型式和文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产品的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下达产品抽检任务,审查产品检验报告;负责提出渔业产品认证工作计划及规划,并负责认证产品的统计工作;配合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监督和管理渔业相关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协助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宣传工作;协助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开展培训工作;完成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下达的其它任务。
(三)区县承办机构:负责本区县无公害农产品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下达的任务。
(四)认证检查组:受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指派,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中,对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实施检查,出具检查意见。
(五)检测机构: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过程中的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三、认证程序
(一)产地认定工作程序
1、申请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区县农产品安全办提出申请,领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获取,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2)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4)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6)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7)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2、区县农产品安全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报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
3、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5日内将材料转给专业认证(定)工作组,种植业产地申请材料转给种植业工作组,畜牧养殖业产地申请材料转给畜牧业工作组,水产养殖业产地申请材料转给渔业工作组。
4、专业认证(定)工作组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完成审查。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报市农产品安全办备案。
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专业认证(定)工作组于15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和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工作组于5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
5、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报送专业认证(定)工作组和申请人。
6、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工作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环境检验和环境评价符合要求的,工作组将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及环境检验和评价报告报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
7、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颁证条件的,报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9、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产品认证工作程序
1、申请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区县农产品安全办提出申请,领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获取,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2)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3)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6)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8)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9)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10)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11)“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12)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区县农产品安全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
3、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5日内将材料转给专业认证(定)工作组,种植业产地申请材料转给种植业工作组,畜牧养殖业产地申请材料转给畜牧业工作组,水产养殖业产地申请材料转给渔业工作组。
4、工作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作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工作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工作组于15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工作组于5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
5、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对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并登记备案,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6、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审查意见,完成材料补充及证书发放工作。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35 54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5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20 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9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2005-06-07
-
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意见(试行)
2001-02-20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0-08-11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0-08-10
-
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8-07
-
北京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
2020-06-10
-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0-05-29
-
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发布
2020-05-20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3-16
-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3-13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
2020-03-02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三版)》的通知
2020-02-26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2020-02-24
-
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中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
2020-02-24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2020-02-1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执法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02-09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