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5-04-23
皖食药监食消[2015]3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安徽省
现行有效
2015-04-23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皖食药监食消[2015]30号
2015年4月23日
各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开展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及生活设施卫生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对学校是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及其管理机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情况、学校食堂内外环境及设施配备情况、落实食品留样与食品原辅料索证索票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餐等环节操作情况、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情况,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二)学校传染病防控:传染病预防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情况,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传染病报告、晨检、缺课登记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卫生室)执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学校保健室开展卫生保健情况,学生健康体检情况,卫生(保健)人员培训情况等。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自备水防护及消毒情况和水质检测报告,二次供水消毒及设施清洗情况和水质检测报告,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等。
(四)教学生活设施卫生: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卫生监督、监测情况,学生宿舍、厕所卫生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各地各校自查和省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即日起,立即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等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学校(含托幼机构)进行全面的检查,督促学校进一步落实食品和卫生安全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随机抽查部分市、县(区)和学校,并向全省通报检查结果。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沟通信息,通报工作进展。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及传染病防控工作作为校长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其责任意识。对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及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不力,导致食物中毒、学校传染病流行、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对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督查与指导;要分别于春季和秋季学期各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对未开展自查或自纠措施不落实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各级各类学校要开展全面自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强化措施,切实按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各市和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分别在6月30日、10月31日前,分别将本辖区内春季、秋季学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及《2015年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附件5)分别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和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熊永恒
电话:0551-62999247,邮箱:xiongyh@ada.gov.cn
省教育厅联系人:汪家军
电话:0551-62831843 邮箱:wangjiajun@ahedu.gov.cn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赵锴
电话:0551-62998543 邮箱:ahwsjd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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