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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有序做好云南鲁甸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支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08

发文字号

渝卫办应急发[2014]1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08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有序做好云南鲁甸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支援工作的通知

渝卫办应急发[2014]129号

2014年8月8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委属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

  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我委已紧急抽调部分医疗机构组建医学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救援。为缓解灾区交通运输和接待等压力,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紧急通知[2014]15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未经批准,近期原则上不自行安排医疗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对灾区确有需要的,由我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指令统一派遣。

  二、各单位有意捐赠的,建议以捐赠资金为主,并通过民政部门规定渠道捐赠,主要用于灾区重建和受灾群众长期安置。对于捐赠的物资和装备,各单位与市民政局对接,由市民政局与灾区民政部门协调后,统一安排接收并有组织的运往灾区。未经市民政局协调确认的,一律不得自行分散运送。

  三、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解释说明,及时劝阻单位志愿者自行前往灾区,以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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