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清算和审计工作的通知
2017-03-27
苏人社函[2017]9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17-03-27
省审计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苏人社函[2017]96号
2017年3月27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按时、平稳、顺利合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清算和审计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重要一环是合并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清算、核查,摸清搞准两项基金的真实家底,是有序推进两项基金顺利移交合并,确保新设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保障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安全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金清算的对象和内容
本次清算的对象:9个设区市所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地区。
清算的内容:2016年末,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基本情况;2017年3月末,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收支余等情况。主要包括:
(一)2016年末两项基金的基本情况
1、《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决算报表》反映的两项基金年末累计结余、基金资产,以及因累计结余不足而形成的基金缺口情况。
2、截止2016年末,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同履行、资金结算及债权债务情况。
3、截止2016年末,与医疗机构、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及债权债务情况。
4、截止2016年末,与民政部门之间的医疗救助资金结算及债权债务情况。
5、截止2016年末,历年累计应补未补的各项补助资金情况,包括:财政补助资金、相关群体的缴费补助资金等。
6、截止2016年末,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历年累计拖欠的相关费用情况。
7、截止2016年末,其他债权债务情况。
(二)2017年3月末两项基金的收支余情况
1、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截止2017年3月末,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参保欠费情况。
2、2017年相关群体缴费补助标准,截止2017年3月末,缴费补助到位情况。
3、2017年财政补助标准,全年预算补助总额,截止2017年3月末,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位和未到位情况。
4、2017年1-3月,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同履行、资金结算及债权债务情况。
5、2017年1-3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及债权债务情况。
6、2017年1-3月发生的其他债权债务情况。
(三)两项基金的其他情况
除了以上内容外,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两项基金清算的内容。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算和审计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分为清算、核查、审计三个阶段:
1、清算阶段(4月10日前)。人社部门、卫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对各自管理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清算,收集汇总数据资料,结算处理各项债权债务,整理装订账表簿册,形成完整准确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移交合并数据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
2、核查阶段(4月底前)。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人社部门、卫计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基金核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核查报告与人社、卫计部门提供的移交合并数据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一并提交当地审计机关。
3、审计阶段(5月底)。当地审计机关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基金核查报告为基础进行审计,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并将审计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问题的处理原则
1、截止2016年末,地方人民政府历年累计对两项基金应补未补的财政补助资金、困难群体缴费补助资金以及两项基金缺口等,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在4月底前安排补助资金并拨付到位。
2、截止2016年末,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历年累计未结清的医保补偿资金,分别由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处理,并在4月底前处理完毕。
3、截止2016年末,与民政部门之间历年累计未结清的医疗救助资金,分别由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处理,并在4月底前处理完毕。
4、2016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分别由人社部门、卫计部门负责处理,并在4月底处理完毕;因基金缺口形成的债务以及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的债权,分别由人社部门、卫计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在4月底补助到位。
5、卫计部门在201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基金债权债务,需要向人社部门移交的,由卫计部门将相关数据、凭证、合同、资料等列入移交清册,并在核查报告、审计报告中注明。债权债务不清的,由卫计部门负责处理,并在审计结束前处理完毕。
6、清算、核查和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人社、卫计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本次清算和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整合地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基金清算和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社、卫计、财政、审计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协调机构,统筹推进基金清算和审计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基金清算、核查和基金移交合并工作。
2、倒排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本次基金清算和审计工作最迟于5月底结束。各地要结合两项基金移交合并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基金清算、核查和审计工作方案,按照能快则快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基金清算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部门,限期解决落实到位,防止移交合并过程中产生历史遗留问题。
3、明确要求,统一规范基金清算工作。为确保两项基金顺利对接合并,各地要按照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一般要求,并结合新设立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特点,统一规范基金清算、核查的项目、内容、标准和要求,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查。清算、核查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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