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8-05
邢政办字[2015]4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邢台市
已失效
2015-08-05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邢政字[2017]30号),此文件已失效。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5]41号
2015年8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曹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就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固定经营场所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小饭桌、托管班、午托班等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摸清并掌握校外托管机构底数情况。
教育部门应部署学校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教育,熟悉辖区校外托管机构基本情况,引导学生监护人到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管地点不得设置在易受污染的区域,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指粗加工、烹饪、库房等)、用餐间、卫生间及学生洗手设施;
(二)食品加工场所应有上下水设施,用水水质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要求;
(三)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墙壁及天花板光滑整洁,有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有通风排烟除尘设施,门窗有防蝇纱网,与外界相通的地沟出口、排水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四)供餐一律实行分餐制,配备与供餐服务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冷冻、冷藏设施,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
(五)配备餐饮具及工具清洗消毒设施、食品原料清洗设施及密闭的废弃物暂存设施;
(六)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应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用后及时清洗干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学生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七)食品加工后应即时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凉菜、生食水产品、未烧熟煮透的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八)采购食品及原料应专人负责,不得采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九)配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留样,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做好留样记录。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餐饮服务人员每年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人员应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餐饮服务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手净、指甲短,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按要求接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餐饮安全基本操作常识。
第八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进行统计时,核实、填写以下材料:
(一)《校外托管机构统计表》;
(二)核实开办者身份证;
(三)核实所用房屋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五)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部门报告;
(二)封存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 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三)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应与就餐学生的监护人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并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其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档案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内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校外托管机构统计、检查、处理等情况及时公示于媒体,同时,书面通报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督促相关学校在校门前醒目位置公示校外托管机构统计情况、食品安全状况、消费警示、监督举报电话等,方便学生监护人选择。
第十二条 对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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