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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胶片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30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正文内容
关于规范本市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胶片收费的通知

沪价费[2016]8号

2016年6月30日

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的磁共振扫描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胶片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磁共振扫描(MRI)和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临床规范开展服务,医疗机构备存的,以及院内诊断治疗需要使用的各类医疗影像资料一律不得向患者另外收费。

  二、患者接受MRI或CT检查之后,如果提出要携带影像资料出院会诊或留作备用等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或家属有两种影像资料可供选择:一是胶片,医疗机构按每张20元收费;二是纸质打印图像等,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患者自主选择情况,提供影像资料,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质控要求,提供胶片等医疗影像资料。

  四、胶片费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由患者自负。

  本通知自2016年7月20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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