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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胸痛中心建设与指导原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1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函[2017]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胸痛中心建设与指导原则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7]95号

2017年11月2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能力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89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39号)有关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心脑血管疾病救治绿色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胸痛中心建设规划和指导。各市要高度重视胸痛中心建设,按照《指导原则》《河北省心脑血管疾病救治绿色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科学规划三级、二级医院胸痛中心,指导和推动本辖区胸痛中心建设和工程的实施,做好本辖区内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

  二、创新服务,提升胸痛患者救治能力和水平。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导原则》要求,加强相关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积极开展胸痛中心建设,建立优先就诊机制和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实施“先救治、后付费”,提升救治能力和水平。要以信息化为手段,建立院前、院内联动和区域协同机制,实现胸痛患者信息共享。

  三、加强督导,确保胸痛中心规范建设。各市要建立本辖区胸痛中心专家组,指导辖区三级和二级医院胸痛中心建设,依据《指导原则》,定期对医疗机构胸痛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不断改进胸痛中心服务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专家对各市、各单位胸痛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稳步推进胸痛中心建设和心脑血管疾病救治绿色工程的实施。

  《河北省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与《指导原则》有抵触的,以《指导原则》为准。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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