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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0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4年8月8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市护理学会: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5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文件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本市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的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后报送至相关部门(市级医疗机构报送至对应的办医主体,其他医疗机构报送至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委)。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各办医主体汇总辖区或本系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各办医主体应根据《通知》中的《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细则》,对辖区或本系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进行抽查评价。重点评价医疗机构优质护理服务开展、临床护理服务改善、护理质量持续改进、护士积极性调动及自评整改等情况。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各办医主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分别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

  三、市卫生计生委将在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各办医主体抽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的抽查、复核。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处钱文卉
  联系电话:23117846
  电子邮箱:qianwenhui@smhb.gov.cn

  联系人: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毛雅芬
  联系电话:66301032
  电子邮箱:hlzk20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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