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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1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疾控[2017]0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疾控[2017]013号

2017年8月11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600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结核病分类调整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按要求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将乙类传染病肺结核分类由“涂阳、仅培阳、菌阴、未痰检”调整为“利福平耐药、涂阳、仅培阳、菌阴、未痰检”。

  二、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对诊疗过程中发现的利福平耐药(含耐多药)的肺结核患者,应按要求在传染病报告卡中填报肺结核(利福平耐药),并及时录入“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对诊断肺结核时无耐药检测结果的,应当先根据细菌学检查结果(涂阳、仅培阳、菌阴、未痰检)报告病例,并在得到耐药检测结果后及时进行订正。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各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人员培训,做好系统调整后续工作。

  四、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调整工作,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员培训,组织开展传染病报告工作督导,切实提高结核病等传染病报告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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