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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小组、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认真做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小组、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小组、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认真做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小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77号)精神,我国将于2005年11月1日在全国进行1%人口抽样调查。为防止人口抽样调查中瞒报漏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现就调查登记工作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因种种原因来沪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进行人口调查登记并做到不重不漏。
  二、调查登记的结果不得用于考核、评价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或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不能将调查登记的资料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对瞒报漏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1%人口抽样调查的宣传和落实工作,为如实申报人口数据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向当地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提供相关户籍资料,帮助并确保调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各级调查机构工作人员、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必须为有关部门提供和群众申报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
上海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小组、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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