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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从本市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8-06-11

发文字号

沪府规[2018]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从本市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

沪府规[2018]10号

2018年6月11日

  为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从本市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通告如下:

  一、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等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

  二、下列道口为本市指定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境道口:葛隆道口、安亭道口、白鹤道口、西岑道口、枫泾道口、新联道口、洋桥道口、向化道口。

  三、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依照《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今后本市若增加或调整运入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道口,由市农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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