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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未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车间)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26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4]5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未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车间)监督检查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4]530号
2004年7月26日
各有关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的精神,决定对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第三次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分局管辖区域内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二、检查内容
  通过查生产记录、查销售记录、查库存实物、查库存台帐,了解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从2004年7月1日起库存产品的销售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04年7月26日----8月6日
  请各相关区(县)分局于2004年7月30日、8月6日将一周内检查核实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检查核实表》(附件二)报药品安全监管处。
  特此通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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