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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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2016-05-10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食药监稽[2014]166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以下简称“稽查总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市局法制处负责组织制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对不予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审核工作。
市局各业务处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工作。
市局信息管理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区局、直属分局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填报、初审工作。
第五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状态;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其他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市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隐去以下内容:
(一)自然人的肖像、住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被处罚人以及被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认为需要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区局相关科室、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本制度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报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初审;相关业务科室在接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接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直属分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本制度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报相关科室进行初审;相关科室在接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接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稽查总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本制度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接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公开内容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后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交由市局信息管理处发布。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确定不予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市局法制处审核,市局法制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认为应当不予主动公开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必要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通过市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开,可以同时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形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3年。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市局、区局、直属分局、稽查总队发现其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主动改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更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更正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上述信息变更程序参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开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市局、区局、直属分局、稽查总队应当严格履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市局办公室会同法制处牵头,组织各业务处室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进行督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应当纳入到市局对区局、直属分局、稽查总队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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