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2021-10-19
晋卫妇幼发〔2021〕8号
指导原则
山西省
现行有效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有序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内容
(一)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1.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中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统一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许可,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发放《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或者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无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优化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1次已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和已取得设置人类精子库许可的医疗机构名单,以及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配置规划落实情况,并在接到新的申请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申请机构信息。
(三)优化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工作
1.将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进行审批。
2.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的机构需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要求等,继续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原来备案的产前筛查机构,截止2021年9月30日备案时间满三年的需按新办法申请校验),有效期满需继续开展专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需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后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4.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专项技术服务新进人员资格审批权限同时下放至县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专项技术服务新进人员培训、资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人员考核合格名单,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人员考核合格名单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资质校验,强化日常监管
1.取消对已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技人员3年一次的校验,强化在医疗机构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现场考评,现场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严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新进人员培训、资格考核和审批,加强对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技人员的培训、资格考核,严格落实资格审批工作,确保获批《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切实具备与批准项目相匹配的实际工作能力,能上岗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3.强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内从事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继续教育学习,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检查、考核,不断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产科出血防治适宜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适宜技术作为助产技术必知必会内容纳入机构审批和校验的重点内容进行现场考评。
4.在医疗机构中注册为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类别的执业医师,现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经过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后,可以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核取得婚前医学检查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从事相关工作。
5.新进人员申请办理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1〕381号)要求,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临床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备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培训资质方能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新进人员申请办理婚前医学检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经过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婚前医学检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符合婚前医学检查相关专业要求,方能参加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婚前医学检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安排
(一)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新办)。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3.从事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新办)。
4.从事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法人变更、遗失补办按照程序在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二)审批流程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后,从市级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遴选专家3-5人(专家专业类别按照具体审批技术合理配备),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合格批准下发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三)评审标准
婚前医学检查技术评审标准遵循《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
产前筛查技术评审标准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四)申报参考材料
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落实工作
1.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尽快在相关政务服务平台中完成下放事项的认领和实施清单的编辑及发布,组织实施本地区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审批、校验工作;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在审批完成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机构信息,并将审批结果推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校验完成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机构信息,并将校验结果推送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双公示已取得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名单。
2.各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建好本市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指导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开展审批工作;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之前,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书面报送县级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本年度6月30日取得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名单,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卫生监督部门,市卫生健康委于每年1月20日、7月20日之前将机构名单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和同级卫生监督部门。
3.做好审批工作对接。截止2021年9月30日全省取得产前筛查资质机构名单详见附件4;各市行政审批部门或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核准辖区内截止2021年9月30日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资质机构名单(含机构名称、许可时间等),同时移交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持续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和服务行业自律,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方便群众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下载:
附件:1.申报材料
附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附件: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附件:4.截止2021年9月30日全省取得产前筛查资质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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