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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山西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2-11-20

发文字号

晋价费字[2012]3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2-11-20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山西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山西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晋价费字[2012]338号

2012年11月20日

山西大医院:

  你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收费的请示》(晋医请[2012]106号)收悉。鉴于《关于山西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等有关事项的批复》(晋价费字[2012]436号)文件已执行到期,为了支持公立医院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晋价行字[2012]13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山西大医院执行三级甲等医院标准的批复》(晋卫医管[2011]33号)精神,结合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将你院医疗服务价格类别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继续执行一类价格,并允许在10%的范围内向下浮动。

  二、你院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动接受价格、卫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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