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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9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函[2017]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09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7]88号

2017年11月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备案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我委组织开发了“河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现就启用备案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备案系统于2017年11月15日起正式启用,用于办理河北省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变更备案和取消备案等业务。相关卫生计生监管人员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可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首页(https//fbyac9fd4da2a26748b6be37be1ddd422464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网站办事大厅”栏目中“在线服务”“下载专区”中,下载备案系统软件和操作手册。

  二、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系统管理的职责分工,确定系统管理员,分配系统使用权限,确保系统按时启用,确保医疗技术备案相关数据填报及时、准确。医疗机构在使用本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不空项、漏项。

  三、各市要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有关备案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和医疗技术名称)。

  四、各市接到本通知后,及时与我委医政药政处联系,领取登陆账号及密码。辖区内医疗机构账号及密码由各市发放。省直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五、请各医疗机构于11月30日前,登陆系统将已备案的限制类医疗技术进行补录。逾期未补录的视为未备案。

  该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医政药政处或软件开发公司联系。

  联 系 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药政处 吕建波
  联系电话:0311-66165716
  技术支持单位:河北证联嘉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17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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