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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8-02-09

发文字号

浙人社函[2018]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09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8]24号

2018年2月9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起始时间的请示》(甬人社[2017]2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三十天奖励假定性的复函》(浙人大常法函[2016]39号)、《关于明确女职工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执行日期的复函》(浙人大常法复[2018]1号)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该三十天奖励假属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98天生育假的延长,女职工相应的产假生育津贴应当从2016年1月1日起发放。

  请你局按上述规定和要求做好生育津贴核发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险合法权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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