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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物价局关于金华眼科医院预约门诊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12-11

发文字号

金价费管[2013]1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金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11

颁发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金华眼科医院预约门诊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金价费管[2013]101号

2013年12月11日

金华眼科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预约和特需门诊服务的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浙价费[2000]10号)和《关于公布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2]20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准许你院上报的预约门诊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项目备案。

  预约门诊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属特需服务项目,其服务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及其它公费报销范围,由需方自负。你院应在办理窗口明确公示属自费服务项目,由需方自愿选择,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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