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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目录中标药品2016年第二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8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16]2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药品目录中标药品2016年第二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6]220号

2016年6月28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医药机构临床需要,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做好医疗保险支付与药品招标采购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的结算上限,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药品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支付标准结算;低于支付标准的,据实结算。

  二、通过网上公开采集和专家评议的方式,确定了第二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的194条中标药品名单。其中,西药175条,中成药19条。

  三、原异名支付范围内165条维护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一般信息数据,依据企业申请调整住院、门诊支付限定范围和停止基本医保支付的数据,基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品规的相关数据,以及按照公立医院改革药品加成政策调整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相关数据随本通知下发,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参照执行。

  四、本次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维护医保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住院、门诊支付限定范围和停止基本医保支付的药品,即时生效;其他一般信息维护的药品,过渡期1个月。

  五、本次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的194条药品以及原异名支付范围内维护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药品,自2016年7月1日起公示,公示期7天。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执行。

  联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医险处
  地址邮编:和平区建设路18号 300040
  联系电话:83218342、1502259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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