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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11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1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

2007年9月11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省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违法药品广告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209号)。现将《通知》第五条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应在原广告发布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相同时段(声音、电视药品广告)按照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的次数不少于两次。

  二、对在湖北省内部分区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广告药品,该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三、发布更正启事内容应包括:
  1、违法广告发布的时间、所涉及药品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企业名称;
  2、违法广告中存在的问题;
  3、违法广告所涉及药品已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原文或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说明书内容。
  4、表明认识错误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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