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2-17
鄂政办发〔2020〕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
现行有效
2020-02-1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医疗卫生人员保障和激励相关措施的通知》(鄂防指〔2020〕7号)要求,切实落细落实各项措施,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全力保障医务人员权益,为坚决打赢全省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2020年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
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进入攻坚阶段,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指在应急响应期间,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承担着更加艰巨的防控救治任务,面临着感染风险高、工作休息条件有限、心理压力增大等困难。为进一步关爱全省一线医务人员,激励他们以更加坚定的信心和更加坚强的战斗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一)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使收治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传染病诊疗和防控要求。各地可依法征用医疗机构周边酒店,尽可能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单人单间的休息场所,确保其休息和隔离需要,并做好饮食、基本生活用品等保障。
(二)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作息时间。各地应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科学测算医务人员工作负荷,合理配置医务人员。各医疗机构应统筹协调外来支援医疗队和自有医护人员,在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同时,保障医务人员休息时间。在方舱医院或一般定点医院工作的一线医护人员,原则上连续工作时间不得长于一个月;在重症救治定点医院的一线医护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在集中隔离点工作的一线医护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协调落实轮休时间。对于因执行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医疗机构优先安排补休。
(三)加强医务人员健康防护。尽一切可能为各医疗卫生机构配齐防护物资和防护设备,防护用品调配要向临床一线倾斜。组织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健康体检,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安排CT检查等。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及时隔离、全力救治。
(四)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充分利用省高校心理支持热线“4007027520”,为医务人员提供心理支持服务。在医疗机构内部成立由心理医师和其他医护人员组成的心理咨询自助工作队,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开展以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为重点的心理危机干预和日常心理疏导,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对于发生应激症状的医护人员,及时安排换岗。
(五)强化对一线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各地要组织社会力量,发动志愿者或专门人员,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开展慰问,定期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对有家庭困难的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建立对口帮扶机制。
二、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政策倾斜
(一)享受一次性子女基础教育阶段入学入园照顾。一线医务人员子女2020年秋季入学幼儿园的,优先安排到辖区内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就读;2020年秋季学期升入小学或升入初中就读的,由户籍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在学位允许的前提下,按就近就便的原则,优先安排到相对优质的学校入学;2020年参加中考的,有关市州可在其录取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后参加中考招生录取。
(二)一线医务人员子女进入高等院校学习予以照顾。2020年,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报考我省省属本专科高校被录取的,由高校根据考生意愿在同批次优先调整专业;安排省内部分优质高职院校专项招收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实行计划单列。
(三)实行人事人才倾斜政策。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作为人才评价和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作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项目评选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优先推荐、优先晋升。
三、进一步落实医疗卫生人员待遇
(一)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16〕4号、鄂防指发〔2020〕7号、鄂财社发〔2020〕8号文件规定,统计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工作情况,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社和财政部门按月审核并组织发放临时性工作补贴。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次月10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后,省财政按规定与各地据实结算。
(二)对一线医务人员发放一次性慰问补助。按照鄂防指发〔2020〕7号、鄂卫通〔2020〕9号、鄂财社发〔2020〕12号文件规定,由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发放,建立发放名册明细,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定,省财政按规定与各地据实结算。
(三)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四)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各地要及时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特别是对参与疫情防疫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五)开通工伤认定通道。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为省内医务人员和外省援鄂医疗队人员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切实保障好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六)鼓励建立专项保险。鼓励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保险公司,建立医疗卫生人员疫情防控专项保险保障计划,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水平。
四、保障执业环境
各地要加大警力投入,对发现有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行为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伤害医务人员、故意传播病原体、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正常医疗卫生秩序。
五、做好宣传和先进表彰工作
各地要积极挖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团队和个人,加大宣传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团队和个人,及时开展表彰奖励,着力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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