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2-20
辽政发[2016]8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辽宁省
现行有效
2016-12-20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6]89号
2016年12月20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为基本原则,开展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完善盐业管理体制,保障食盐安全,促进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公平、充分、有序竞争,提升全省盐行业整体竞争力,形成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全省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积极培育具有辽宁特色的海盐品牌。鼓励企业围绕研发创新、设计创意、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和营销服务全过程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开展产品深加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支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引领食盐消费新理念,加大研发力度,增加中高端功能化、绿色化多品种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供应的渔盐、畜牧盐要严格制定企业标准,无企业标准的产品不得低于普通食盐标准。同时渔盐、畜牧盐包装要与食盐包装有明显区别。
三、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省内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保持专营制度稳定。鼓励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批发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其他各类无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工商部门不再受理无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申请食盐批发业务。
四、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保持我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依规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是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全省的盐业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公安、司法、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要加强盐业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盐业监管人员的素质,保证监管机构经费需求。要加强盐业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大对盐业监管所需仪器设备的投入,保障盐业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五、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进入我省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实现产销一体。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食盐销售业务,不得委托无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代理销售食盐。具有食盐批发资质企业可自主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省内凡有食盐生产和批发资质的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食盐经营活动,也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外省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在我省要销售符合辽宁省食盐标准和相关规定的食盐产品。
六、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七、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进货和销售记录,工业用盐不得进入食品类销售场所,严格防止各种非食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业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不得以工业用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
八、建立食盐储备体系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按照规定,做好食盐储备工作,保持合理库存。根据我省食盐供需情况,建立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储备为补充的政府食盐储备。省级储备量不低于我省1个月食盐的消费量。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保障食盐供应。各级财政将食盐储备的贷款利息、损耗、管理费、库房租赁等所有与政府储备有关的费用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具体标准,限定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最低库存不低于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满足市场突发需求。
九、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
省盐业主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资质依法、依规、依新标准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要求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和流程进行审批,及时在指定网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参与制贩假盐,新的规范条件公布后达不到标准且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标准,发生质量问题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1年当中累计一定天数储备量达不到1个月平均销量。
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在我省从事食盐、工业盐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需要提供企业、法人及高管等相关信息并进行信用登记。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一、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继续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治碘缺乏病体制机制。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新闻广电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省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组织开展好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省盐业主管机构要组织好非碘食盐的生产、供应,改进供应方式,扩大供应渠道、网点,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组织好孕妇专用食盐的生产供应。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十二、加强应急机制体系建设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能力和应急机制建设。地方政府已出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要根据本方案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尚未出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要尽快出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各食盐产销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建成一个自下而上的食盐应急保障制度体系,为全省食盐安全提供应急制度保障。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各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全省食盐市场稳定。
十三、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
整合供应链,产销一体化。具有食盐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之间可采取联合投资、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实施跨区域、跨所有制联合重组,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实现生产资源与市场销售资源强强联合,向产销一体化转变。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稳固供求、营销合作的联盟关系。利用资源、资金、市场渠道、营销网络等优势条件,打造产销一体的企业集团,有效提升企业规模和效益。
加快经营机制转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鼓励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财务投资等方式进行股份制、公司制改造,推动盐业国企改革,努力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完善盐业法规规章体系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建立健全我省盐业法规规章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十五、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部署抓紧研究制定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按规定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按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十六、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由省政府负总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省政府成立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省畜牧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盐务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调,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真正把国务院和省政府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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