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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复诊诊察费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9

发文字号

辽医保〔2020〕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09

颁发部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管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减少患者因前往医院就诊导致交叉感染的可能性,缓解医疗机构压力,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以及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复诊诊察费试行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复诊是指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暂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项目名称为互联网复诊诊察费,编码为S110200001,城市三甲医院试行价格最高限价为9.6元/次,其他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为8元/次。

非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复诊诊察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备互联网复诊诊察费具体执行价格。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备,市及市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备。公立医疗机构报备前,应征得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

四、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应依法合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互联网复诊诊察费具体价格,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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