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9-09-22
甘质监食[2009]29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甘肃省
现行有效
2009-09-22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甘质监食[2009]298号
2009年9月22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检中心: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已经9月4日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的监督控制,有效预防或应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控是指通过信息收集、调查核实、风险监测、分析评估等手段,对倾向性、苗头性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及其程度做出判断,以预测可能发生的区域性、突发性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过程。
第三条 对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实行风险源属地管辖与风险程度管辖相结合的体制:
一级风险由省质监局负责组织监控,风险源的市县两级质监局协同实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监控情况。
二级风险由市州质监局组织监控,所属县市区质监局协同实施,并向市州政府和省质监局报告监控情况;
三级风险由县市区质监局组织监控,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州质监局报告监控情况;
第四条 省质监局设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领导、行政职能机构、检测技术机构以及高等院校、食品研究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职责是对风险信息、调查分析报告、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论证,预测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第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与收集:
(一)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发现的风险信息,由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提供,下达监督检验任务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巡查发现的风险信息,由执行巡查的质监局负责收集;
(三)食品案件查处中发现的风险信息,由案件办理的稽查机构负责收集;
(四)基层信息员和协管员报送的风险信息,由管理信息员、协管员的质监局负责收集;
(五)投诉、举报反映的风险信息,由12365指挥中心和受理的质监局负责收集;
(六)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提供或通报的风险信息,由各级质监局的食品监管机构负责收集;
(七)新闻媒体披露的风险信息,由各级质监局的宣传机构负责收集;
(八)上级机关批办的风险信息,由各级质监局的办公室负责收集。
第七条 各信息收集机构通过以上渠道获取风险信息后,应当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筛选。认为信息所反映的事项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发送风险源所在地的质监局。其中风险信息涉及县域范围的,发送县级质监局;风险信息涉及市域范围的,发送市级质监局;风险信息涉及跨市州以上范围的,发送省质监局。
风险信息的发送应当留底备查。
第八条 风险源所在地的质监局接到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风险信息的真实性及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风险信息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存在;
(二)风险指向产品的品种、名称、生产企业;
(三)风险指向产品已经生产和销售的数量及范围;
(四)风险表现形式,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范围及其程度。
根据风险信息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决定是否继续调查核实。
第九条 在调查核实中,应当抽取风险指向产品的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技术机构进行检测。抽样数量和检测项目根据风险范围及表现形式确定。
第十条 组织调查核实的质监局认为必要,可以对风险指向产品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 承担风险产品检测任务的检验技术机构在接到样品后,应当及时组织检测,并向委托的质监局提出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受检产品名称、品种、抽样数量、检测项目、结果判定、有害成分及其含量、严重程度、危害的技术性预测、原因分析、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负责风险信息调查核实的质监局应当对调查核实情况、风险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风险信息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风险信息来源、风险信息的真实性、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原因、风险产品的缺陷及性质、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及生产销售情况、风险产品已经造成的危害及程度、对风险产品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对风险产品可能继续造成危害的范围及其程度的预测、风险等级确定建议等内容。
风险信息调查报告应当连同风险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对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所有报告及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对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提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由、分析论证、风险等级的确定、后果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统一提交省质监局。
第十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的确定原则是:
(一)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风险:
1、可能导致人员特别是儿童产生重大疾患或死亡的;
2、可能在跨市州以上范围对公众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二级风险:
1、可能导致人员特别是儿童产生较重疾患的;
2、可能在市域范围内对公众健康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三级风险:
1、可能导致人员产生疾患的;
2、可能在县域范围内对公众健康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十六条 省质监局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和食品风险等级,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管辖原则,向有关质监局下达控制指令,并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需要向社会预警时,依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接到指令的质监局应当按照指令要求,从以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严密控制和处置,并及时向省质监局报告进展情况和结果:
(一)对已生产尚未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二)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监督对封存和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置;
(四)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顿,并对整顿结果进行复查验收;
(五)组织开展区域专项整治;
(六)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质监局根据食品质量状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省局直属检验技术机构对高风险种类的食品及其包装产品进行风险监测。检测项目以非食品原料、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药物残留、未知有害物质等涉及健康安全的项目为主。风险监测经费从食品检验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计划由省质监局与直属检验技术机构共同制定,按季度下达。监测实施方案及检测细则由承担风险监测的检验技术机构负责制定,报省质监局食品监管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承担风险检测任务的检验技术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和检测细则开展抽样和检测,按时出具检测报告和监测分析报告。检测报告依据风险检测方案和检测细则编写;监测分析报告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对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不安全因素的项目指标和成分含量、危及健康安全的程度、形成的原因、是否构成风险、风险范围及程度的技术性预测等作出综合分析,提出控制和消除风险的技术措施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经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存在不安全因素并构成风险时,应当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扩大范围抽样检测、风险评估、控制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依照《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应对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在风险信息收集报送、调查核实、检测、评估、控制、处置等食品风险监控工作中表现突出,避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风险监控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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